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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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白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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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27号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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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365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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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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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空港大道北公交站:425/539/664/667路;启德路公交总站:274路;省交警指挥中心公交站:665/804路;机场西路尖彭路口公交站:920A/920B/926路;尖彭路东公交站:665/804路;广州地铁3号线嘉禾望岗站、2号线黄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