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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