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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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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日常用语
失业,转移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可办理人群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办理条件
职工、失业人员提出将外省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省并符合下列情形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转入。
1.在我省失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
2.本省户籍人员要求返回我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我省的。
4.职工在职期间转换至我省工作的。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曾在我省参保缴费目前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入。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经办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 3、审核:对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将办结情况反馈给经办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经办人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有误,进行材料更正;如不符合办理条件,进行解释告知; 3、审核:对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将办结情况反馈给经办人。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经办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经办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1.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完成初审,提交复审;2.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终止该业务。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进行业务初审。
4

决定

1.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完成复审、二级审批,办结该业务;2.经复审发现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终止该业务。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进行业务复审,如有二级审批,则继续完成二级审批。
5

送达

业务办结。

窗口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凤凰街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1-4号窗)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88号一楼

  • 中心电话:

    020-8706576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位置指引:

    84A,492,497公交车站(沙东新村)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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