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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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关于同意XX学院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的通知 批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的通知.doc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的通知.doc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我省民办学校可申请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收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gdzwfw.gov.cn),搜索“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选择“天河区”,在线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补正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作出许可决定,对无法通过审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制证。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前往窗口提交或邮寄材料原件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打印审批结果。
6、送达。前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前往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30-533窗口,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补正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作出许可决定,对无法通过审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制证。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前往窗口提交或邮寄材料原件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打印审批结果。
6、送达。前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审批结果。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备案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4

决定

1.申请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准予行政备案。 2.申请不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备案。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备案书,2.不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备案的颁发《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2.不予行政备案的颁发《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5楼530-533窗口

  • 中心电话:

    020-37690333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位置指引:

    公交: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355路、497路、494A路; 494路; 581路; 774路; 776路; 901A路; 902路; 903路; B26路; B4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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