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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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docx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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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法定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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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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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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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合法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经职能部门确认的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文本或协议)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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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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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3名以上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保情况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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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5楼530-53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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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376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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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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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355路、497路、494A路; 494路; 581路; 774路; 776路; 901A路; 902路; 903路; B26路; B4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