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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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章程修改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备案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准予行政备案。 2.申请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备案。
制证
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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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5楼530-53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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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376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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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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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355路、497路、494A路; 494路; 581路; 774路; 776路; 901A路; 902路; 903路; B26路; B4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