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天河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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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批文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总时限 36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网上提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信息。
登录方式:1、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
2、在广东法律服务网注册账号后登录;
3、通过“微信、QQ、支付宝”授权在广东法律服务网登录。
二、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受理预审:材料不全者,通过短信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及说明,未按时上传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材料齐全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复核;
不符合条件者,通过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但可携带资料向有受理权限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场复核。
四、现场复核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15日内未按时现场复核,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5.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6.监督实施: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情形;
如存在以上情形将另作处理;
7.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文件材料;
8.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于结案前先予支付补贴。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一楼法律援助大厅2、3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38748384

  • 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 位置指引:

    就近地铁站为五山站或岗顶站,公交车站为天河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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