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挖砂、采砂、采矿、取土、取水、烧荒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挖砂、采砂、采矿、取土、取水、烧荒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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