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海珠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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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变更)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证照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模板.zip 11500100120180110000006.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租用仓储设施的内销批发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租用的仓储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验收或仓储设施所在企业取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应当具备符合许可品种范围的储存条件;2、租用的仓储设施应为整栋库房,且应当在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或本省内相邻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3、与仓储设施业主单位签订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租期不少于许可证有效期。
(五)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批发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自有或租赁的仓储设施应在其烟花爆竹进出口口岸或港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2、租赁仓储设施的应与仓储设施业主单位签订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租期不少于许可证有效期。
(六)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八)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一)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条件。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20-66662345

  •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18路、37路、206路、264A路、988环线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189路公交车,在“石榴岗(海珠政务服务中心)总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线路:18号线“龙潭站”C出口出站后步行15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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