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申请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不含粪便)清扫、收集服务(告知承诺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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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证照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jpg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样例.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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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该申请是否涉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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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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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的清单、照片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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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承诺制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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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装船舶安装行驶、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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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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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组织机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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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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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辆行驶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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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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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交固定的办公、作息、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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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5楼综合受理1-3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6666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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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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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18路、37路、206路、264A路、988环线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189路公交车,在“石榴岗(海珠政务服务中心)总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线路:18号线“龙潭站”C出口出站后步行15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