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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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 批文 |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jpg |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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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作出同意许可的建议,提请审查决定。
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经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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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5楼综合受理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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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6666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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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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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18路、37路、206路、264A路、988环线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189路公交车,在“石榴岗(海珠政务服务中心)总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线路:18号线“龙潭站”C出口出站后步行15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