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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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批文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pdf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1.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合同。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作出同意许可的建议,提请审查决定。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结合业务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做出审查建议。
4

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经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审查建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核准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批准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
    建筑废弃物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合同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核准告知承诺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5楼综合受理1-3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66662355,020-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37路、206路、264A路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189路公交车,在“石榴岗(海珠政务服务中心)总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线路:11号线、18号线“龙潭站”C出口出站后步行15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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