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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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 电影放映许可证.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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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4)新建电影院申请审批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各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认真核查电影院放映员的从业资格; 确保其持有经省以上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以保障电影放映质量和群众观影权益;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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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放映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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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固定场地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由房东和经营者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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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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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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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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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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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备案)通知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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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4-6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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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4-6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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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6666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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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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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18路、37路、206路、264A路、988环线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189路公交车,在“石榴岗(海珠政务服务中心)总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线路:18号线“龙潭站”C出口出站后步行15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