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越秀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