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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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广州市户籍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提交材料-选择领证方式-缴费-办理完成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广州市金盾网(网址:http://gzhzyw.gzjd.gov.cn/pub/index),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户籍地办证厅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户政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对已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十个工作日)。 4.办理结果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公安机关给予办理居民身份证件。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综合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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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综合大厅6-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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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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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周六上午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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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自驾车:请搜索“流花展览中心8号馆”,公交站:人民北路(站南路口);地铁:2号线越秀公园(C出口);5号线广州火车站(D4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