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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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广州市户籍居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网上预约(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后到受理窗口现场提交材料。
2、受理。提交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受理后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2个工作日)。
3、审核。受理通过后,提交户籍地分局审核签发(2个工作日)。
4、制证。审批通过后,进入制证环节(7个工作日)。
5、办结。制证结束。
6、送达。按照《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到办理窗口领取证件。选择邮寄的,邮政速递派送证件(3个工作日)。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越秀区公安局综合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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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一综合办证中心(海珠中路72号);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二综合办证大厅(东华东路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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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777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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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首日及双休日首日: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3:00时-17: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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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海珠中路72号办证中心,附件无地铁路线。公交:可乘坐58路、8路、夜6路到海珠中路下车步行;
东华东路367号办证大厅可乘坐地铁1号线在烈士陵园站或省人民医院站出站,走东川路,转入东华东路。公交路线:可乘坐129路、247路等到东华南路站下车步行,或乘坐112路、16路、221路等到东川路站下车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