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
对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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