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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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日常用语
工伤认定申请
预计办理总用时
30 ( 自然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认定工伤决定书 其他 认定工伤决定书(模板).pdf 认定工伤决定书(样表).pdf 无电子证照
2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其他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模板).pdf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样表).pdf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发生事故伤害后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录提交申请。
2.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
3.调查核实: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提出初审、复审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对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审批同意,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送达:申请人窗口签收或邮寄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到荔湾区逢源路133号工伤认定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
3.调查核实: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提出初审、复审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对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审批同意,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送达:申请人窗口签收或邮寄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

收件

提交材料及申请时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予以收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受理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予以受理

核对主体是否适格;核对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核对是否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内
3

审查

提出初审、复审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4

决定

审批同意,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

送达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窗口签收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荔湾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办事窗口

  • 办理地点:

    荔湾区逢源路133号一楼工伤认定申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8136158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位置指引:

    公交:市三宫-公交车站附近,车次:8路; 55路; 61路; 66路; 74路; 226路; 541路; 广55路;地铁:地铁1号线,长寿路站,出站沿宝源路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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