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规定责任,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规定责任,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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