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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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批文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jpg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非承诺制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其他 |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jpg |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样例.jpg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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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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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如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还需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办理流程
收件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审查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决定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制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送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法人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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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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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262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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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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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指引:乘坐增城5路、增城6A路、增城8路、增城10路到丽江国际站下车,步行约660米到达;或乘坐增城6B路、增城7路、增城18路、增城47路到金河湾站下车,步行约620米到达;地铁指引:地铁21号线增城广场站B出口,步行约250米到增城广场地铁站(万达广场)站,乘增城47路公交车(1个站)到金河湾站下车,步行约620米到达;或地铁21号线增城广场站B出口,步行约1.5公里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