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日常用语
申请排污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7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排污许可证 | 证照 | 排污许可证.docx | 排污许可证.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5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
办理流程
1
受理
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排污单位申请是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
3
决定
1.申请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制证
制作排污许可证或不予许可文书。
邮寄送达
5
送达
送达。
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三楼)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29-334
-
中心电话:
020-38920928、020-38920636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