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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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 食品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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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3.主体业态为中央厨房或属于十家承担重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名单。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即办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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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13号-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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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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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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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乘坐40路; 107路; 194路; 778路至花城大道站下车;地铁:地铁3号线或5号线珠江新城B1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