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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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已经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 (4)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 (5)住宅灭失或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别,上传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登记机构网上处理。通过的,系统通知申请人现场核验或邮政寄递申请材料(双向快递),生成网申编号;不通过的,系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邮政寄递申请材料,或现场核验。
4.登记机构核验原件。
5.(1)现场核验通过的,核准登簿;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2)寄递材料通过的,核准登簿,系统通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系统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网上预约(登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或“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预约)后,在预约时间前到登记机构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业部门审核。
4、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是否存在纠纷情况;
3.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4.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决定
出具审核结果。
送达
1.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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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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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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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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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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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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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等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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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等书面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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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住宅灭失或被征收的,提交住宅灭失证明材料或生效的征收决定书等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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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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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协商一致注销居住权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的书面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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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港汇大厦一楼办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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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76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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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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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公交路线:可搭乘1路、10路、183路、194路,到达“南关”站。2.地铁线路:可搭乘6号线,到达“北京路”站A出口,往前步行约5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