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海洋局)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社会投资类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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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日常用语
加电梯建证延期,加改建建证延期,改立面建证延期,危房重建建证延期,无方案建证延期,带方案建证延期, 一般类建证延期,中小型建证延期,政府类建证延期,加电梯建证,加改建建证,改立面建证,危房重建类建证,无方案工业建证,带方案工业建证,一般类建证,中小型建证,政府类建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4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照 模板.pdf 样例.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3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特别程序为听证、专家评审。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 政府投资项目。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取得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2. 社会投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申请人是否备齐所有申请材料。
2.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1.进行现场踏勘,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现场情况与图纸和放线册情况是否相符。
2.核查各项经济指标、间距退让及建筑方案设计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规划条件及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
3.审查重要景观地段及重要建筑的外立面景观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和相关专题会议的有关要求。
4.核查是否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5.核查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4

决定

同意/不同意。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5

制证

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将案件移送窗口部门出文制证或由办理部门出文制证,并进入“送达”环节。

1.通过网上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网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窗口领取、取件柜领取或者快递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通过网上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网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窗口领取、取件柜领取或者快递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调整的依据文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建筑景观效果专家评审通过意见书或会议纪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交收据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
    调整前后对比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8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含证据保全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0
    调整涉及的产权人(买受人及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1
    历次规划批复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文)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3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4
    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5
    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6
    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7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5-6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公交线路:可搭乘8路、55路、61路 、66路、74路、207路、226路、268路、541路,到达“市三宫”站。 2.地铁线路:(1)可搭乘1号线,到达“长寿路”站D1出口,步行约700米。 (2)可搭乘1号线,到达“长寿路”站B出口,搭乘226路、541路、207路,到达“市三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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