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海洋局)
探矿权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探矿权变更登记
日常用语
探矿权变更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证照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docx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 | 总时限 | 1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该事项不涉及特别程序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探矿权变更(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或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有关要求; —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须对扩大勘查范围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作出明确结论); —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面积不得超过原探矿权批准勘查区块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2个基本区块; —属于行政审批出让的,应有国家出资勘查的证明文件;属于协议出让的,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等规定的条件,并经探矿权价款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出让价款确定及缴纳价款等规定程序; —符合探矿权出让信息公示公开的要求; —无行政复议情况、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占用费; —申请人无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勘查范围内无上访及权属争议等情况。 2.探矿权变更(变更缩小勘查范围含探矿权分立),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探矿权变更(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提交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且勘查矿种变更方案和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 —变更勘查矿种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等其他规定的,须符合相关规定。 4.探矿权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提供的变更前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5.探矿权变更(转让),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申请人是否备齐所有申请材料。
2.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
2.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1.申请资料齐全、申请内容无误。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
5.在变更勘查范围方面,仅受理缩小勘查范围的申请;如需扩大勘查范围,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变更。
6.申请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必须完成计划勘查工作量的50%以上。
7.勘查实施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并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查通过论证的意见和予以备案的通知。
8.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审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
5.在变更勘查范围方面,仅受理缩小勘查范围的申请;如需扩大勘查范围,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变更。
6.申请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必须完成计划勘查工作量的50%以上。
7.勘查实施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并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查通过论证的意见和予以备案的通知。
8.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审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4
决定
同意/不同意。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5
制证
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将案件移送窗口部门出文制证或由办理部门出文制证,并进入“送达”环节。
1.通过网上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网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窗口领取、取件柜领取或者快递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窗口领取、取件柜领取或者快递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通过网上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网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窗口领取、取件柜领取或者快递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2.通过窗口申请的事项,窗口部门采用窗口领取、取件柜领取或者快递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8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9-336号窗口(综合受理窗口);5楼529-533号窗口(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541号窗口(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咨询窗口)、542号窗口(规划信息查询窗口)、544号窗口(综合业务窗口)
-
中心电话:
020-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公交线路:可搭乘499路、669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2.地铁线路:可搭乘3号线或5号线,到达“珠江新城”站B1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