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广告审查(不含中医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南沙区,非自由贸易试验区))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不含中医医疗广告)
日常用语
医疗广告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其他 | 644a5361-1e82-4209-9484-fbe4313df88c.jpg | 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广东省内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各类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1-306
-
中心电话:
020-3892092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地铁:3号线、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公交: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40路,194路,77路,778路“花城广场(友谊国金店)”站;44路,138路“华穗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