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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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第十四条 纳入长护险定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具有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二)具有符合长护险管理要求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质量控制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依法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具有符合长护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和接口,实现与长护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长护险信息系统传送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信息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长护险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纳入长护险定点的护理机构,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 2.有编制住院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 4.依法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机构。 (二)配备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者培训合格的相关护理人员,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需求相匹配;质控管理员不少于1人,由护士或者高级(国家职业技能三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担任;每名专职护理人员服务的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对象不超过3名。 (三)截至提交申请时,已为失能人员提供对应服务类别的从业经验3个月及以上,并能提供不少于15例的服务案例资料。 第十六条 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床位数不少于10张; (二)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本机构或者内设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在所属区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护理机构,与其签订长护险医疗护理合作协议,配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并同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医疗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当设置长护险服务专区。 第十七条 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居家护理团队,其中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护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本机构或者内设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同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第十八条 纳入长护险定点的设备机构,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可以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医疗设备租赁等服务; (二)场地内部具有合理的区域规划,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可设立摆放区、体验区、服务区,仓储保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具有设备服务从业经验及评估适配能力,配备具有康复治疗师或者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从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 (四)提供的设备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建立产品追溯、维修保养、安全防护制度。 第十八条?纳入长护险定点的设备机构,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可以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医疗设备租赁等服务; (二)场地内部具有合理的区域规划,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可设立摆放区、体验区、服务区,仓储保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具有设备服务从业经验及评估适配能力,配备具有康复治疗师或者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从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 (四)提供的设备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建立产品追溯、维修保养、安全防护制度。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通过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2.网上预审:工作人员预审申请材料。3.网上受理:工作人员网上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4.网上审批:工作人员网上做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报受理;2.书面或现场核查;3.集体评估。
受理
1.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材料不全时,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所需材料。
2.对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严格依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核及处理。
送达
业务办结。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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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及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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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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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服务案例登记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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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副本含校验和变更记录)或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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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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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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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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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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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息系统验收合格文件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天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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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①-⑤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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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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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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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地铁线路:地铁3号线至华师站B出口,沿天河北路西行至龙口东路交界处,右转北行到天润路交界处再右转到天诚广场。 2.公交线路:乘坐B17、230、197、20、133、41、78、130、298、813、191到龙口东站下车,沿天河北路东行至龙口东路交界处,左转北行到天润路交界处再右转到天诚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