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日常用语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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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模板).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书面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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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专家现场评审是对举办方是否按国家关于技工学校设立标准在办学场地、建筑面积、教学设施设备、校舍安全(消防抗震)、教师数量与资质、管理制度完善的实际性审查,由此判断举办方是否符合办学条件。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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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4〕3号)有关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要求。 省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办技工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市(县、区)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技工学校,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材料。 (五)申请技工学校终止办学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1.学校董(理)事会依法形成终止学校办学的决议; 2.学校主管部门(举办者)提交终止技工学校办学的申请报告; 3.已依法完成财务资产清算,出具学校财务资产清算报告; 4.拟终止办学的技工学校应无重大法律纠纷(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已达成和解或有法院判决),师生员工已得到妥善安置。 |
办理流程
1
收件
无
无
2
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审查
通过或不予通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提请专家组开展材料审查
4
决定
设立或不予设立
符合设立条件,同意设立;不符合设立条件,不予设立
5
制证
打印相关证书
无
6
送达
证书送达
受理部门按约定的方式邮寄送达证书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1楼综合服务窗口
-
中心电话:
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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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位置指引:
1.乘坐公交32路、63路、106路、129路、b15路、夜13路公交车到锦城花园总站(东风东)站下步行190米。 2、乘坐公交2路、27路、56路、62a路、137路、185路、204路、261路、284路、517路、542路、夜18路、夜36路公交车到锦城花园(四五八医院)站下步行340米。 3、乘坐地铁1号或5号线到杨箕站(D出口)步行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