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般情形))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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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批复 | 批文 | 办理结果(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批复).doc | 办理结果(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批复).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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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省级:在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乐昌峡水利枢纽、潮州供水枢纽、东深供水工程等省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级: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在县管权限及以下管辖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技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不妨碍防洪抢险; (3)对省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其他条件: (1)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2)提供项目代码。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取件窗口(3楼)
-
办理地点:
天河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35、336窗口
-
中心电话:
020-38920939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政务服务中心站 40路、407路;地铁:珠江新城 5号线(B1出口)、3号线(B1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