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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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下载相关表单并按要求填写完整后,送至辖区大队基金受理窗口提交。
窗口办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有关事故当事人、保险、责任认定以及事故损害赔偿等相关信息的,辖区交警大队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制作《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相应医疗/殡葬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垫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垫付的理由。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当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广州港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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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东江大桥西北侧违法处理室前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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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222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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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45-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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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公交车至”东盛“公交站,步行约6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