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日常用语
消防验收,消防,验收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批文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docx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办理流程
1
受理
受理通知书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类
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含地下综合管廊、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地下空间);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③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保障房工程;
④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交通枢纽等);
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
注:2020年8月15日前,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2.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含空港经济区)
1.市级受理范围外的房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工程;
2.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
3.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
4.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类
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含地下综合管廊、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地下空间);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③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保障房工程;
④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交通枢纽等);
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
注:2020年8月15日前,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2.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含空港经济区)
1.市级受理范围外的房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工程;
2.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
3.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
4.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2
审查
无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
决定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4
送达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书
电子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