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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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 证照 | 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模板.zip | dd03757e-0473-4bca-8ee3-2b3029f58202.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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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1、委托方持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批准文号,受委托方为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具有对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医疗机构; 2、委托方持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批准文号,受委托方为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具有对应剂型认证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申报人必须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2)接收部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3)网上申报不限时间,业务受理处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我局提供办理结果免费邮寄服务,申请人无需到我局受理大厅领取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2、《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审批申请表》市局审核意见明确,有审核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市局公章及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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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黄花岗街道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受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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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3788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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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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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地铁五号线动物园站C出口,地铁一号线、五号线杨箕站D出口,途经公交车:27、62、137、185、204、261、283、284、517、542、550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