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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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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8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jpg 药品经营许可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3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4.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5.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新修订GSP方面的信息,符合新修订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的条件;
7.具有符合新修订GSP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品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2.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
3.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换证的情形。

办理流程

1

收件

1.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
2

受理

1.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
3

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

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
4

决定

出具审批意见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初步意见
5

制证

批准证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上制证
6

送达

告知、发证

网上制证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换发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3
    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委托配送的需上传委托配送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原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4
    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原件。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不明确的,必须附乡镇(或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临时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原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5
    企业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质量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可通过网络核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6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7
    证件到期前两年以内接受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GSP相关监督检查的检查证明材料及企业落实整改报告(如无监督检查报告请另作情况说明即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请在办事指南下载区下载)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大厅

  • 办理地点:

    广州市黄花岗街道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受理大厅

  • 中心电话:

    020-37886014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地铁五号线动物园站C出口,地铁一号线、五号线杨箕站D出口,途经公交车:27、62、137、185、204、261、283、284、517、542、55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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