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增加(核减)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审批
(核减经营范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增加(核减)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jpg | 药品经营许可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并符合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要求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
办理流程
1
收件
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含申请编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符合要求,转领导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六条)。
4
决定
符合要求,予以发证。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批准证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多种渠道将办事结果送达办事人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大厅
-
办理地点:
广州市黄花岗街道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受理大厅
-
中心电话:
020-37886014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地铁五号线动物园站C出口,地铁一号线、五号线杨箕站D出口,途经公交车:27、62、137、185、204、261、283、284、517、542、550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