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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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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4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证照 食盐定点生产.pdf 食盐生产正本.pn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总时限 24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将评审环节细分为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共计24个工作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2、广东省境内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拥有自有的或其他食盐定点企业经合法程序许可使用的食盐注册商标;4、具备持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5、食盐质量和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6、信用和储备管理符合规定;7、食盐生产及能力符合《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按照《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4

决定

1.申请符合《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决定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3
    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或说明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4
    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5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及凭证(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6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7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标准(含国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机构和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8
    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说明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9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0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2
    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15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登记注册大厅1号至7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12345(选择语言后转1营商环境企业服务专线转1企业开办、变更以及食品药品许可等)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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