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院校设立审核 (天主教院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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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宗教院校设立审核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文 行政许可决定书 .docx 行政许可决定书样表.docx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申请设立宗教院校: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办理流程

1

收件

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2

受理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

决定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及业务处室提出的意见作出决定。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

送达

送达人记录快递单号或申请人(受送达人)签收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3室

  • 中心电话:

    020-83198451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 位置指引:

    1.乘坐公交车56路到光塔路总站下车,步行1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乘坐公交车到达解放中路-公交车站,步行5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5路, 29路, 64路, 191路, 209路, 243路空调, 244短线, 244路, 250路, 273路, 519路, 527路机电技师学院班车, 高峰快线39路, 广281路, 广夜67路, 夜20路) 3.乘地铁到公园前站,步行约8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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