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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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证照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pdf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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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社会组织法规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社会组织相关法规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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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者(1个法人单位,或2个自然人以上)名单及基本情况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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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登记申请书(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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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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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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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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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所证明(全省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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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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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捐资承诺书(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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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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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执行机构负责人专职承诺书(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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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组织党员名册(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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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服务大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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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3340992、020-8334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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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每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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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公交车至东风中路。途经线路:2路、6路、27路、42路、56路、62路、74路、80路、83路、85路、133路、185路、204路、209路、211路、224路、229路、261路、276路、283路、284路、289路、289路快线、293路、297路、305路、518路、543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