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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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证照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pdf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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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成立省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社会组织法规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社会组织相关法规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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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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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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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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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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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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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所证明(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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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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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捐资承诺书(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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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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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秘书长专职承诺书(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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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全省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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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服务大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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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3340992、020-8334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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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每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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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公交车至东风中路。途经线路:2路、6路、27路、42路、56路、62路、74路、80路、83路、85路、133路、185路、204路、209路、211路、224路、229路、261路、276路、283路、284路、289路、289路快线、293路、297路、305路、518路、543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