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日常用语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同意函 | 批文 | 同意函(模板).jpg | 同意函(样本).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3.在广东省内登记的中国教育机构在广东省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 |
办理流程
1
收件
通过或不通过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
3、校产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4、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合作协议的要求。
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
3、校产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4、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合作协议的要求。
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受理
受理或不受理
材料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第三十一条有关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3
审查
通过或不通过
材料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第三十一条有关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4
决定
准予设立或不准予设立
材料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第三十一条有关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5
送达
批准文件
邮寄或自取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20-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搭乘地铁一号线或二号线至公园前站,D出口可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