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日常用语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预计办理总用时
2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证 | 批文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证(模板).JPG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证(样本).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3.在广东省内登记的中国教育机构在广东省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合规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合规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办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合规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合规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材料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第三十一条有关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4
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2.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申请人自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2.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申请人自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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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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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报告(含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工作方案)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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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20-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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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地铁一号线或二号线至公园前站,D出口可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