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领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领审核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7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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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 | 其他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pdf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pdf | 无电子证照 |
2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审核不通过) | 其他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审核不通过).pdf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审核不通过).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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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审核通过上报国家广电总局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上报国家广电总局。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审核不通过)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审核不通过)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报告(包括业务工作总结和业务发展规划)原件:4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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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或法人注册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4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4公司章程,股份构成情况说明及股权结构图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5网站域名注册材料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6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材料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7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8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9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10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11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同时提供经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培训合格的《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证书》)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12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材料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
13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材料原件:0 | 复印件:4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
办理地点: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大堂1、2、3、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61292811、020-6129282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车旅游1线、109、110、297路广视宾馆站、地铁5号线小北站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