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png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的核实;2.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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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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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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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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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构成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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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机构章程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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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等材料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8办公场地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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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大堂1、2、3、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61292811、020-6129282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车旅游1线、109、110、297路广视宾馆站、地铁5号线小北站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