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回执 | 其他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回执_模板.docx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回执_样例.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报备函;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清单; 3、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6、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监测总结报告。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收件(0个工作日):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窗口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2)注册/登录。在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注册用户并登录政务服务网--省水利厅网上服务窗口。
(3)网上申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
(4)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5)登记。系统在接收到申请后,自动记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6)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7)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二、受理(5个工作日):
(1)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进入受理步骤;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决定。
(a)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b)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政务服务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三、审查 (45个工作日):
(1)申报事项、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2)符合法律法规;
(3)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本事项的业务需求;
四、决定(45个工作日):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政务服务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政务服务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五、制证(1个工作日):
证件制作,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六、送达(5个工作日):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政务服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窗口办理流程:
一、收件(0个工作日):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窗口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二、受理(5个工作日):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政务服务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三、审查(15个工作日):
(1)申报事项、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2)符合法律法规;
(3)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本事项的业务需求;
四、决定(15个工作日):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政务服务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政务服务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政务服务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五、制证(1个工作日):
证件制作,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六、送达(5个工作日):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政务服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关于报备xxx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函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安全评估情况的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法人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水利厅政务服务大厅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一楼政务服务大厅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38356230/020-38356530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位置指引:
乘坐138路,214路,266路,298路,302A路,302路,39路,43路,54路,560路,778路,89路,B11路,B19路,B20路,广283路,高峰快线24路,高峰快线28路,高峰快线32路在天寿路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