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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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批文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999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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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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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网上提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信息;(登录方式:1、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2、在广东法律服务网注册账号后登录;3、通过“粤省事”授权在广东法律服务网登录)
2.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受理预审:材料不全者,通过短信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及说明,未按时上传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齐全且能判断材料真实者,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者,通过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但可携带资料向有受理权限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场复核;
4.现场复核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4.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途径和方式。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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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5号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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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3507323/020-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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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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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地铁5号线小北站D出口(步行约500米到达);公交车36路、278路、189路、864路、810路、529路(童心南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