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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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 证照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pdf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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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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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驻律师的名称、简历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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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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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及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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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书面承诺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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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同意开设分所的有效决议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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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证明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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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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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所证明(可承诺)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审批事项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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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工作管理处15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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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63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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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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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最近的公交站 雕塑公园站 430M;停靠线路:189、278 、36 481 481循环线、543、544、546、547 、561、66 、706、76A、 76、810、864 、大学城1线、夜32、 夜9 广园新村站 600M;停靠线路:175、179、181、182、189、199、241、24、257、265、273、278、298、32、38、46、540、60、63、805、810、921、高峰快线17、高峰快线4、旅游3线、夜35 中医学院站 630M;停靠线路:101、103、105、124、181、182、185、186、187、244A、244、244快、244、24、251、254 、257、265、273、280、284、34、38、470循环线、58A、58、805、807A、807、87、886A、886、高峰快线5、夜22、夜40 *** 最近的地铁站 三元里站 车程:1.6KM A2出口 越秀公园站 车程:3.2KM B1出口 广州火车站 车程:3.5KM 最近的长途汽车站 广园客运站 车程:2.6K 广州省站 车程:3.8KM 广州市站 车程:3.8KM 流花车站 车程:3.8KM *** 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车程:31.1 公里 – 大约 27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