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教育厅
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中外合作项目和机构审批
(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中外合作项目和机构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8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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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 证照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模板).doc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样例).png | 无电子证照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模板).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样例).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6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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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需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 2.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办法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级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7.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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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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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中、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协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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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捐赠协议及证明(如有捐赠)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
办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
-
中心电话:
020-37627706
-
办公时间:
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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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地铁区庄站、公交犀牛路口站或羊城晚报社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