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证照 | 辐射安全许可证(空白).jpg | 辐射安全许可证(示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确定是否需要实地核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取得经环保部门同意批复;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4)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细化;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4)广州市范围内单位活动最高类别为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仅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证,由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含新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注销)。 深圳市范围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发(含新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注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1楼政务服务窗口
-
中心电话:
020-87532305(非辐射类环评审批)、020-87532136(固废类事项)、020-87531393(辐射类事项)、020-83624746(海洋环评审批)、020-83629853(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监督电话)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45-12:00 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上午8:45-12: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
位置指引:
A, 公交方案:①乘坐6路, 41路, 78a路, 78路, 130路, 133路, 191路, 197路, 230路, 813路, b17路, b20路, 高峰快线37路,到达“龙口西”站,下车步行进入龙口西路直行280米,右转走70米到达;②乘坐b10路, b13高峰快线, b16路, b21路, b25路, b2a路, b2路, b3路, b4a路, b4b路, b4路, b5路, b6路, b9路,到达“BRT岗顶”站,或乘坐406路,778路,到达“岗顶”站,下车步行进入龙口西路直行460米,左转走70米到达。 B, 地铁方案:地铁3号线岗顶A出口,沿天河路走290米,右转进入龙口西路,沿龙口西路走460米,左转走70米到达。 C, 驾车方案:①进入天河北路,沿东行方向行驶,过右侧帝景商业中心约70米后,右转进入龙口中路,沿龙口中路行驶230米,右转,行驶250米,左转行驶60米,到达;②进入天河路,沿正西方向行驶,右转进入龙口西路,沿龙口西路行驶420米,过伊顿国际商务中心,行驶70米,过左侧柏高商务酒店,右转行驶20米,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