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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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文批复 | 批文 | 批文批复 (注销).doc | 批文批复 (注销).doc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总时限 | 4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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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65号)明确规定专家评审的特别程序时长为40个工作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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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在广州、深圳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发(含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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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1楼政务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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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7532305(非辐射类环评审批)、020-87532136(固废类事项)、020-87531393(辐射类事项)、020-83624746(海洋环评审批)、020-83629853(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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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45-12:00 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上午8:45-12: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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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A, 公交方案:①乘坐6路, 41路, 78a路, 78路, 130路, 133路, 191路, 197路, 230路, 813路, b17路, b20路, 高峰快线37路,到达“龙口西”站,下车步行进入龙口西路直行280米,右转走70米到达;②乘坐b10路, b13高峰快线, b16路, b21路, b25路, b2a路, b2路, b3路, b4a路, b4b路, b4路, b5路, b6路, b9路,到达“BRT岗顶”站,或乘坐406路,778路,到达“岗顶”站,下车步行进入龙口西路直行460米,左转走70米到达。 B, 地铁方案:地铁3号线岗顶A出口,沿天河路走290米,右转进入龙口西路,沿龙口西路走460米,左转走70米到达。 C, 驾车方案:①进入天河北路,沿东行方向行驶,过右侧帝景商业中心约70米后,右转进入龙口中路,沿龙口中路行驶230米,右转,行驶250米,左转行驶60米,到达;②进入天河路,沿正西方向行驶,右转进入龙口西路,沿龙口西路行驶420米,过伊顿国际商务中心,行驶70米,过左侧柏高商务酒店,右转行驶20米,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