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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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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此事项在线办理的账户可信等级需达到L2级及以上)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3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投诉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北裙楼313室

  • 中心电话:

    020-83188586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位置指引:

    公交或地铁: 1、搭乘地铁1号线、2号线至公园前站E、F出口出站后步行约5分钟到广东省财政厅; 2、搭乘公交车至广卫路站、广仁路站、财厅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到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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