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模板.zip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样例.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指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等9种(类)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在申报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在申报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报系统做出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马上受理或通过立即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在申办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
决定
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
办理地点:
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5 号楼首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1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37288891
-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A, 公交方案:16路;27路;65路;84a路;84路;85路;112路;201路;219路;236路;246路;290路;535路;833路;862b路;大学城专线4路;夜14路;夜5路;夜69路;夜71路,到达“沙河顶”站,下车步行200米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B, 地铁方案:地铁6号线“沙河顶”站A出口,直走200米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C, 驾车方案:①从水荫路右转或先烈中路直行进入先烈东路,沿东行方向行驶约300米后,第一个红绿灯位置调头。沿西行方向行驶约50米,到达。②从广州大道北右转进入先烈东路,沿道路方向行驶约1000米后,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