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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一、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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